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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食品行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会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增加财务透明度,确保会费正确使用,保障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和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泉州市食品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对集体资产管理及财经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由会员企业自愿认捐缴纳;保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和协会内部管理的日常事务活动经费。
第三条协会是会员自己的组织,按规定缴纳认捐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必须自觉按时缴纳。
第二章 会费管理
第四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支管理。在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条协会应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和国家的相关法规对会费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监督,会员可以了解和监督会费收支情况;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和管部门的审计。
第七条收取会费须开具发票,并加盖协会公章。
第八条会费收支情况每年进行审计一次,保证会费收支的财务报告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审计情况一次。
第三章 会费认捐标准
第九条 会费原则上实行一届五年一次性缴纳。特殊情况,由会长会议同意者,另行处理。会费可以现金缴纳,也可以转账缴纳;会员因故退会,不退还所缴纳会费。
第十条认捐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20万元/五年
(二)、名誉会长单位10万元/五年
(三)、常务副会长单位8万元/五年
(四)、副会长单位5万元/五年
(五)、理事单位2万元/五年
(六)、会员单位3000元/五年
(七)、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十一条 届中新入会或新增补为理事会成员的单位,按实际服务及参加协会活动时间计算缴纳。协会收到认捐会费后,发给牌匾、证书和会员证书。
第四章 缴费程序
第十二条 会费缴纳程序
(一)、会员将认捐会费汇款或转账到协会开户银行账户。
(二)、协会财务开具财政专用票据
(三)、会计人员如数记账
第五章 会费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 会费必须用于协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为他用,不得用于营利性经营。
第十四条会费使用范围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开展的业务工作。
(二)、召开协会各项重大会议。
(三)、制订行业发展战略、规划。
(四)、开展对本市食品行业发展等调研。
(五)、协调处理会员之间关系及市场打假工作。
(六)、组织展览、展示和观展,举办各种专业性研讨、讲座和业务技术培训等活动。
(七)、组织赴省内外和境外参观考察交流。
(八)、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九)、编辑印发协会简报、会刊和协会服务网络平台建设。
(十)、其他有利于协会发展的事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征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食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泉州市食品行业协会
201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