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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 严打“搭便车”行为 推动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严格地理标志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按照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的原则,通过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法治化水平、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质量监管、严格地理标志审核认定、优化地理标志保护扶持引导政策,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特色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强化检验检测体系来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业务体系。

  《意见》提出,坚持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和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完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体系,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法治化水平,严格地理标志审查认定,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统筹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加强地理标志保护顶层设计,强化规划引领,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特色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标准体系与检验检测体系。坚守中国特色,突出“原汁原味”,扩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面。

  《意见》强调,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基础,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法治化水平、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质量监管、严格地理标志审核认定和优化地理标志保护扶持引导政策。做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衔接,推动地理标志保护与动植物品种保护的有效衔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政策、标准和制度。推动在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下,强化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等的保护。严格把控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质量,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质量监控和通报。规范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行为,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从严处置,驳回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申请,加强信用监管,并与知识产权保护考核检查等形成联动约束,切实推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强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程序衔接协调,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与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数据交换、信息通报与资源共享,在普通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依法考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与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在先审查结果。重点加大对强化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创新监管手段、核准专用标志使用、实施质量管控、建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等方面的支持,切实改变“重申报、轻保护”的偏向,推动加强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

  《意见》明确,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业务体系,完善特色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和强化检验检测体系。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地理标志特色质量管理融合,加快建立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的地理标志特色质量保证体系,有效支撑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优化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基础通用国家标准制定,加快标准立改废释步伐,提升高质量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准的有效供给。鼓励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协调配套与协同发展,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可以根据保护地域范围、类别、知名度等方面的因素,制修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加强与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建设专业化检验检测机构,畅通采信检验检测结果的信息渠道。完善专业化地理标志检验检测服务网点建设。

  《意见》要求,加强地理标志行政保护,严格依据有关伪造产地的处罚规定和相关规定,打击伪造或者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的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规范在营销宣传和产品外包装中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加强对相同或近似产品上使用意译、音译、字译或标注“种类”“品种”“风格”“仿制”等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的规制和打击。严格监督和查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未按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和企业名称的信息互通机制。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地理标志有关字段的,应与地理标志保护申请机构达成一致或经过地理标志保护申请机构依法依规授权,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采用“双随机、一公开”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聚焦特色质量,实行重点地理标志清单式监管。依法推动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纳入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

  《意见》还强调,构建地理标志协同保护工作格局,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网络平台企业总部所在地知识产权部门违法线索、监管标准、保护信息的互联互通。支持和鼓励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中纳入地理标志保护措施,开展联合保护行动。严格履行国际协议义务,加强与国外地理标志审查认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