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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连发两文 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规范指导乳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征求意见,涉及标签标识的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8日,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指出,第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配方注册相关规定,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绝对化语言。第二,适用于0-6月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第三,产品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注册号,可配符合要求的图案,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标注已注册商标,不得标注其他内容。第四,产品名称中有某种动物性来源的,其生乳、乳粉、乳清粉等乳蛋白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物种。使用的乳蛋白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第五,产品标签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如果某种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表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第六,产品标签上的推荐食用量、喂哺建议等应当有科学依据,表述严谨,避免使用“必须”“严格”等字样。第七,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作用,规范企业产品标签标识和宣传声称。产品标签与以上要求不一致的,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产品标签变更,变更后应当停用原标签,此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指出,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乳制品生产条件的审查。细则中所称乳制品是指使用乳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使用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加入或不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原料加工制作的产品。

  乳制品申证产品类别为:液体乳(类别编号0501)、乳粉(类别编号0502)和其他乳制品(类别编号0503)。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须注明食品类别、乳制品类别和类别名称,即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调制乳、灭菌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部分脱脂乳粉、调制乳粉、乳清粉)、其他乳制品(浓缩乳制品、奶油、稀奶油、无水奶油、干酪、再制干酪、特色乳制品等)]。生产许可证副页须注明获得生产许可的乳制品品种明细。

  企业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或企业具有完整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条件,但以包装工序作为生产开始的,均属于分装行为,不予生产许可。

  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细则的内容,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细则。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一旦正式发布,只有6个月的过渡期,所以广大企业需要提前做好库存标签和包装的管理,既不能影响正常的市场销售,也不能导致库存过多影响换版。

  从目前征求意见稿情况来看,有些标识要求变化较大,且过渡期只有6个月,一旦发布,对相关企业影响较大。提醒相关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及时对已注册产品配方进行标签变更。按照新国标进行配方注册的企业,需要考虑此公告对标签的影响,及时调整标签。

  结合2019年国家7部委联合发布的发改农经〔2019〕900号《关于印发《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提倡行业协会能发挥行业引导和自律作用,共同努力提升国产婴配奶粉的质量安全水平,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共治,积极投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和宣传声称的合规性的管理呈现越来越严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