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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拟对电子商务法进行修改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作出修改。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将通过“延长反通知后等待期”来实现,即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15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此外,为了缓和反通知等待期过长带来的可能的交易损失问题,征求意见稿增加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出担保,用于赔偿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的,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加强了相关违法责任处罚力度,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