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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如何应对产品标准修订废止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预包装食品需要标示产品执行标准。根据标准化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实施一定时期后,应当进行标准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那么,食品产品标准的修订或废止对企业有哪些影响呢?企业又当如何应对?

产品标准包括多个层级

  食品产品标准是指规定产品需要满足的要求以保证其适用性的标准。按照层级划分,产品标准包括食品安全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以及企业标准。

  其中,食品安全产品标准与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协调一致,通用标准中对该产品已经有规定的,应当直接引用,如污染物、致病菌、食品添加剂等均直接引用相应的通用标准。在通用标准中未做规定的特定污染因素、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指标,可在产品标准中专门进行规定。不管是食品安全通用标准还是食品安全产品标准均视为已有食品安全标准。对于没有产品标准仅有食品安全通用标准要求的产品,可以依据食品安全通用标准要求制定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也可以申请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截至2021年8月底,我国已发布12项食品安全通用标准、70项食品安全产品标准,能够涵盖居民消费的主要食品类别和主要的健康危害因素。

  食品安全产品标准以外的食品产品标准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底线”,其技术要求不得低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企业可以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需求,选择执行并标示食品安全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食品安全产品标准一般只是涉及技术指标的内容,推荐性的产品标准则可能会有更多的产品要求、产品检验、包装贮存运输等方面的内容,往往推荐性产品标准对于企业来说可使用性更强。

产品标准的制修订

  食品安全产品标准作为一类食品的强制技术要求标准,不管企业产品标签中是否标示相应的食品安全产品标准,其制修订对相关的企业来说都有一定的影响,主要涉及标签、指标限量等,甚至也会导致产品执行标准的更换。

  如今年6月2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对新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代用茶》公开征求意见,与目前食品安全通用标准以及其他推荐性标准相比较,该意见稿规定了代用茶的铅、镉、总砷三项污染物限量指标,弥补了GB 2762中无相应类别代用茶的污染物限量,同时,将铅(以Pb计)限量值设定为3.0毫克/千克,严于GB 2762的要求。GB 2762中无相应类别食品的代用茶产品,主要是一些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和新食品原料加工成的代用茶,是目前市场上的主流代用茶产品。

  此次意见稿如果最终发布,对于这一类的代用茶企业来说是有一定影响的。目前,代用茶产品标准GH/T 1091-2014《代用茶》、NY/T 2140-2015《绿色食品 代用茶》对于铅的限量均为5.0毫克/千克。如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代用茶》按照目前征求意见的版本发布,不符合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其他标准需要重新修订,包括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根据GB 7718问答修订版中关于产品标准标示的规定“产品标准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有些标准的修订可能不会导致标签换版;还有就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一般需要一个过程,在食品安全产品标准实施之后,所采用的产品标准技术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产品标准的,且尚未修订或废止时,企业应当规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毕竟监管部门是按照新标进行监督检查的。

  比较典型的食品安全产品标准的修订就是这两年行业内比较关注的酱油和食醋的标准修订,即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和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该两项标准的修订,导致行业内再无配制酱油和配制食醋,相应的行业标准SB/T 10336-2012《配制酱油》和SB/T 10337-2012《配制食醋》予以废止。

  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和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两项标准于2018年6月21日发布,2019年12月21日实施,给出了一年半的过渡期。2021年6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告》明确要求,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销售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产品。

  这类产品实际上并未限制生产,仅限制生产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产品,相关企业需要重新认定产品归类、确定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标签换版。

推荐性产品标准的修订废止

  推荐性产品的修订和废止主要是对产品标示该标准的企业产生影响,因产品执行标准的标示可以不必标示标准年代号,有些标准的修订可能不会导致标签换版,但是修订后的一些技术要求等的变化也是需要企业注意的,当然也有推荐性产品标准的修订导致标准不再适用于产品的情况;对于采用的推荐性产品标准直接废止的情况,则需要企业改采用其他的产品标准。食品推荐性产品标准的废止一般可能因为有了食品安全产品标准或者推荐性国家标准,亦或是该类产品已有其他行业标准(已归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等。

  例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51号发布了行业标准清理复审结论,决定废止QB/T 2343.1-1997《赤砂糖》、QB/T 1214-2002《方糖》、QB/T 4561-2013《红糖》等72项行业标准,其中,QB/T 2343.1-1997《赤砂糖》、QB/T 1214-2002《方糖》、QB/T 4561-2013《红糖》均因已有相应产品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同时也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而被清理废止。事实上,被废止的这些产品标准,其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早已发布。